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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异化的刑法反动——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吴思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2:17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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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异化的刑法反动
——论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对策

吴思博* 周丽君**

【摘 要】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日,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使得网络经济领域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其中利用计算机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尤为严重。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针对计算机网络,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计算机 网络诈骗 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
未来的世界,将是网络化的世界;未来的中国,也将是网络化的中国。然而,当人们为进入数字化生存而欢呼的同时,也日益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威胁正向我们逼近——这就是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探索。
一、 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计算机网络诈骗罪,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变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
由于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受害人大多是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信人的代理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代理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诈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上网的人。
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从CNNIC统计调查报告关于网民对网络的使用与需求来看,网络在进一步的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以往的高达88%的电子邮箱的使用有所下降,而搜索引擎,网上银行和网上销售等网上交易的使用和需求有大幅提高。① 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个。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而言,这种连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只可能是动产。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以下两个: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发布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基础的网络操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这不是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趋于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和想方设法占有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行为人具有极强的主观故意。
三、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的司法认定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② 那么在网络诈骗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
首先应该将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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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3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2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工业用水应采取重复利用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将重复用水纳入用水计划。农业用水,应努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生活等用水,应推广节水器具,抑制跑、冒、滴、漏,推行中水利用。对地下热水,应加强用水计划管理,通过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的办法促进节约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兴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在跨区县的河道和区县界河两岸外侧一公里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单方面修建和批准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工程。
第十条 对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等各种利益关系,兼顾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采补平衡,首先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扩大。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控制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应封停单位自备井,严禁取水。
第十二条 对深层地下热水的开发,应严格限量,加强监督管理。在临潼骊山风景区,不得再扩大地下热水取水量;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地热水的开发;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地下热水,也应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划布井,防止井间取水相互影响。严禁地下热水与可饮用地下水混采,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 跨区县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的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及省、市取水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用水户的取水量进行限制、调整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 社会总的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获取新的水源;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地面沉降;
(四)因生产原因发生用水变化;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量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按国家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免收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财政列收列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发生的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对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时采取的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水事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区县之间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应设立饮用水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
直接向河流或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的,其排污口的设置、扩建、改建,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必须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承担堤防等水工程维护管理费用。
利用已建设施直接向河流或水工程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排放量。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或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水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疏出排干的符合水质标准的地下水,应加以利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虽属经营活动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
(三)违反取水规定或擅自改变取水目的的;
(四)严重超采地下水又不服从水行政管理部门封停或限量开采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或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或侵犯他人取水权的;
(七)擅自在河流、水库、渠道、排水沟内设置或改变排污口的,以及利用渗井、废旧井、渗坑、裂隙或溶洞向地下排放污水和用污水进行回灌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西安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3]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江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2002]34号),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单位)吸收使用下岗失业人员,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或《通知》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企业(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单位)利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按招用人数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所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依时足额为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企业(单位)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6、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持第四条(一)规定的有关材料,在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件2)。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申请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五条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为该申诉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止。



  二、岗位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适用对象。



  (一)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



  (二)符合申领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凡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依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岗位补贴。



  第七条 岗位补贴申办手续。



  (一)申请岗位补贴的企业(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与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为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6、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岗位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企业(单位)在季度终了后,持第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和《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附件4),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企业(单位)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岗位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再就业培训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人员(简称失业人员)实施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各类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九条 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低收入家庭证》。



  (五)免冠一寸黑白相片3张和两寸黑白相片1张。



  失业人员直接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同时填写《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5)。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全额补助的办法,各市、区按省有关规定,制订本地职业培训的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确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批文和《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培训花名册。



  (三)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册(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花名册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结业成绩册)。



  (五)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请。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季度终了后,持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6)和《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7),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即时给予答复。



  (三)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和拨款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职业培训补贴款项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划入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设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他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设立为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单位(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实习设备、岗位。



  (三)有明确的再就业项目和教学计划,有与再就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职业指导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个人),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思想,突出就业技能培养。



  (二)根据本区域劳动力市场供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制订培训计划,完成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组织职业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领《职业资格证书》。



  (三)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加强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提高职业培训人员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转岗转业能力。



  (四)保证培训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机构培训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五)根据职业培训人员创业需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创业能力,推进再就业的社会良性互动。



  (六)建立职业培训人员资料库,及时与劳动力市场沟通,加强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建立 “一对一”就业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培训再就业率。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介绍就业,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竞争力,共同提高再就业率。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补助



  第十六条 发放对象和标准:对江门市直国有已改制企业职工(简称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作为自谋职业扶持金。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手续。



  (一)申请自谋职业扶持金的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手册》以及近期黑白免冠1寸相片1张。



  3、本人与原国有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以及领取经济补偿金证明。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自谋职业扶持金申办程序:



  1、申请。国有改制企业职工持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一)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附件8),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即时予以答复。



  3、核定和拨款。财政部门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的核定工作。经核定后财政部门将自谋职业扶持金拨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专项帐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扶持金支付给国有改制企业职工。



  第十八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自谋职业扶持金在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财政部门按季将四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四项资金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对查出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款项的行为,除追回所领款外,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江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3、安置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


     4、用人单位录用大龄再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表



     5、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6、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7、免费职业培训人员花名册



     8、江门市直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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