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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提交证据的风险与防范/张西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4:48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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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和使用证据的风险与防范

张西云


行政诉讼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解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控权”的一种,也是国家建立权利制约机制的核心和途径,为实现依法办事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监督作用。
要想充分发挥创立行政诉讼的立法本意,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在行政诉讼中,要切实注重证据的提交和运用。证据,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这种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根据,在任何法系、任何国家在审判案件时都必须凭借的依据。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证据立法,证据制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证据制度的建立最早源于国外,据英国证据法学家特文宁的论述,早在16世纪以前英国就出现了关于当事人印章文书的证明效力的证据规则,到了17世纪,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也已确立,在诉讼中适用频率最高的传闻证据也源于此时。可见,国外的证据制度是从神示证据直接过渡到自由心证的,而我国证据制度的雏形则建立于奴隶制时期,从西周以“五听”来“推理求情”到对神宣誓及到封建王朝的“服辩”(供词)及后来的据众定罪,无不表明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功能。如今,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证据体系,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虽然同属于诉讼法的领域,但是因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又有着诸多的区别,尤其在证据的提交、适用方面有着特殊的要求,如对举证责任的分派、提交证据的期限、证据的审查、运用方式等规定,均有别于其他两大诉讼法。
基于以上的情形,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会因为所代理当事人的地位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有不同的义务,如果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忽略了这些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的内容。如果要想避免这些因提交证据、使用证据而引发的不利后果,代理律师首先要对法律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有哪些内容作以了解。我国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外,对证据规定较为明确、详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掉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采取保全证据的程序和具体措施、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认证及对证人和鉴定人所采取的保护制度。
这些规定,填补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方面规定不甚详细的缺憾,也为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起了引导性的作用。如何避免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因提交证据和使用证据的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做起:
一、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交证据
首先,要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和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要的责任。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人民将其概括为“为主张之人负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即我们今天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原理,到了德国普通法时期,这种举证责任有了新的发展,宣誓制度成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补充,在近代学者曾对举证责任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如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等等,但大部分国家将举证责任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义务。我国也采用了此学说,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法院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成为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证据制度中,由于诉讼制度、诉讼结构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仅相同,证明责任又是与一定的职责和义务项联系的。在行政诉讼中,这种向法院举证的义务有别于民事、刑事诉讼法,它既不是由当事人分摊,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负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之所以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除了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作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被告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起合法性的证据,和行政机关具备举证能力及能够有效的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外,还充分的借鉴了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和考虑了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平息,有利于正确实现法律的指导等社会因素。
其次,在明确了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外,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律师还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的期限向法院提交证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条规定,是被告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律师如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应指导被告在此期限内想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后果。在提供证据时,代理律师要严格审查书证是否是原件?如提供复印件、影印本或抄录本的,是否注明出处?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对无疑加盖印章?提供报表、图纸的,是否附有说明材料?在提交证据时代理律师还应注意:提交物证应尽量提供原物,只有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供与原物无误的复印件和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在涉及到鉴定结时,应首先考虑鉴定结论的自由特征,它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提出的客观、真实的表述;是鉴定人对专门问题所发表的意见,这种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鉴定结论的形成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对于其他证据,代理律师也要按照法定的要求逐一向法院提供。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制作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种类、份数、所要证明的焦点等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维护,不至于因证据的提交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地申请法院对某些证据进行调取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证据规则的作用审查、判断证据
质证,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借助各种证据规则,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材料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对证据极其证明力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以便对法官的内心确定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为胜诉而采取的必要手段。更是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最关键的一步。质证,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胜、败,也是检验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法学专业知识及思维反应等综合因素的重要环节。因此,代理律师在这个阶段里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对方所出具的证据逐一进行审查、判断。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通常包括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规则,关于证据证明价值方面的规则、关于拒绝作证的特权方面的规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等多项内容。正确使用证据规则,有助于及时查清事实、判明案件,同时也有助于促使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早日实现。证据规则运用的恰当适时,可以防止庭审流于形式,将认定案件的中心聚集在庭审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去证、剔正、 查证等各项程序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诉双方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从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效力,提高诉讼效率,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群体的行政相对人公民的合法权利。
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加之长期形成的官僚主义作风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都是由于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诉讼。根据我国行政案件的特征,在行政诉讼中经常涉及或者运用比较广泛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行政机关违反“先取证,后行政”的原则所取得的证据;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的证据材料;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如诱骗、威胁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以非法的材料做线索调查采取的证据……。这些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都因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行政相对人一方时,就应在诉讼过程中,运用非法排除规则,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仔细、认真的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以帮助法官确定案情。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律师除了较多的运用此项规则外,还应参照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综合的审查判断证据。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优次,效力的高低,运用个别、综合、辨认、对质、推断、判断的逻辑推理方式去逐个审查证据是否具有确实、充分、合法的本质属性,必要时还需要借助事实推定和司法认知方式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判断,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基本特征,证据和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又没有专门的证据法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不足之处,立法上的不完备也将会使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中因证据问题招致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科学的运用证据理论认真审查证据,排除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用逻辑思维方式将单一的证据按照一定的规律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再结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和证据所形成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外在、内在的要求进行综合的推理、判断,就会使证据成为诉讼结果的核心。通过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和有力的质证,使某些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到改正,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执法水平起了极大的监督作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遵循严格依法举证的原则,相应的避免了律师因证据使用不利而招致的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各种证据规则判断证据,又为律师保证案件质量,降低执业风险设置了一道防范。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律师的道路会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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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广播影视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积极利用价格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有线电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涉及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手续的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数字化整体转换中向有线电视用户发放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对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合理制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服务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费,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各地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有线电视用户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做好新制定收费标准和原标准的衔接工作。对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成本偏高的地方,要通过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增加财政投入、节约开支等措施降低分摊成本,要通过增值业务服务、数字电视付费节目的收入弥补部分转换成本,以降低提价幅度。已制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不得提高。要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统一为用户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的,机顶盒价格要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随着生产成本变化及时调整,减轻用户负担。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用户自行从市场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数字电视机顶盒。
  三、认真研究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制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要研究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及补偿办法,并监督落实到位,使低收入用户在有线电视数字化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广播电视服务。
  四、切实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中相关工作。有线电视数字化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场深刻的技术变革,需要有一个逐步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应以收视节目和服务功能有明显增加、收视效果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改善为前提。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在过渡期内要有供用户自愿选择的方案,保留至少六个模拟信号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暂时不愿收看数字电视的原用户免费接收。各地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出台有线电视收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相关减免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对有线电视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与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对有线电视服务和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同时对非法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者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有线电视收费政策,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确保有线电视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广电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辽劳
社发〔2002〕1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
34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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