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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侯某案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修改的必要性/滑力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54:14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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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侯某案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修改的必要性
滑力加

  如果让人们必须从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两个里面选择一个的话,很多人可能会选择严重违法,因为它毕竟不属于犯罪。但是由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的滞后,迫使一些“懂法”的人宁可选择犯罪,以求得到刑事处罚。下面这个

真实的案例正好为此提供了佐证。

  2000年4月18日,兰州市临夏县农民訾某(时年20岁)、代某(时年22岁)、侯某(时年17岁)和另一姓侯的人(年龄不详)都在呼和浩特市一个饭馆打工。4月18日晚上,訾某把三个同乡叫到一起说,他以前曾在一个姓陈的开的饭馆里打工,这

个人欠他700多元工钱不给,咱们去他家偷点东西。三个同乡当即表示同意。于是四人来到陈某家,入室盗窃虹美18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厦新超级VCD一台,价值人民币1278元。

  次日,公安机关即侦破此案,除另一姓侯者外,其余三人都被带入了警局,随即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侯某三人共同盗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月28日,检察机关以三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出公诉。4月13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侯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建议检察机关撤销对侯某的起诉。当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将侯某移交公安机关,建议作其他处理。

  4月20日,检察机关将另两名被告人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开庭,并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訾某、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除先行羁押的期限,两名犯罪人在宣判后十天就可以获得自由。

  而法院认为不宜作犯罪处理的侯某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2001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侯某劳动教养三年。劳教期间从2000年10月20日起至2003年10月19日止。也就是说,不构成犯罪的侯某还要等两年半才能获得自由。

  这个真实的案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同一起案件,构成犯罪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其所受处罚实际上大大低于不构成犯罪且又是未成年人的侯某呢?究其根源,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行政法规自1957年8月1日颁布以来,至今已长达40多年,基本上没有进行修改。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由于这个规定把劳教期最低定为一年,没有和刑法相衔接,致使行政处罚高于一些轻罪的刑事处罚,更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试想在上面的案例中,侯某的心理能平衡吗?能从中真正受到教育吗?

  综上,笔者认为国务院的劳动教养决定的修改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迫切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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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即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下同)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事项,总行已以建总函字〔1995〕第439号文和建总函字〔1995〕第467号文通知在案。现将有关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处理手续明确如下。
一、经办行贷款业务部门接到企业提供的将该企业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正式批准文件,经审核其手续合法、齐全,确在本行开户、划转本息余额准确等有关内容无误后,应出具“‘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通知书”(一式五份,以下简称“通知书
”),自留一份,四份交会计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二、会计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按以下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一)本金的处理
经办行会计部门按批准划转的拨改贷本金金额,据以填制特种帐借、贷方凭证(二借二贷),转帐原因填“拨改贷本金划转国家资本金”字样,并注明划转的依据、批准文号等,直接向总行营业部办理划付手续。划款时,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报单”,将通知联连同两联特种转帐借方
凭证和“通知书”(二份)一并寄总行;将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记帐凭证,并将一份“通知书”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总行往帐户
贷:中央预算基建贷款——××贷款户
同时,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连同另一份“通知书”一并交贷款单位,作为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收帐通知。划转拨改贷款项。经办行会计部门在记载贷款明细帐时,应减少发放贷款累计,不得作为收回贷款处理。
(二)利息的处理
划转拨改贷利息转国家资本金时,应根据“通知书”所注明的利息金额,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交借款单位,作为企业划转资本金的依据,另一联销记表外贷款利息登记簿。
付出:待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户
三、总行营业部收到经办行上划的有关上述划款凭证,经审查附件齐全后,转业务部门审查无误,即可办理转帐。转帐时,应将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代替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手续,一份“通知书”作记帐凭证附件,转帐时,会计分录:
借: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户
贷:联行来帐——××行来帐户
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后连同另一份“通知书”交财政部,作为冲减“拨改贷”基金划转国家资本金的通知。
四、“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以上请各行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6年1月2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

一、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需要的《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限已过,被新制定的法律所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附: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4件)

1.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决议

公布时间:1980年8月19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已被1998年11月27日制定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代替。

2.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公布时间:1982年3月29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已被1998年11月27日制定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代替。

3.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权益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4年8月29日

简要说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予以规范和调整。

4.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4年8月29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一致。

5.法归名称: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办法

公布时间:1984年11月9日

简要说明:所依据的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废止。

6.法规名称:云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公布时间:1985年6月23日

简要说明:所依据的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已废止。

7.法规名称: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

公布时间:1987年7月24日

简要说明:已被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

8.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文物保护、严厉打击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7年9月23日

简要说明:主要内容在已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即将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规定。

9.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7年11月20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已在1990年8月25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中作了规定。

10.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9年1月27日

简要说明:决定内容已被1990年8月25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代替。

11.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沪水县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9年2月24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一致。

12.法规名称:云南省保护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公布时间:1991年8月3日

简要说明: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不相适应。

13.法规名称:云南省边境口岸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办法

公布时间:1995年1月13日

简要说明:主要内容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14.法规名称: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公布时间:1995年11月27日

简要说明:主要内容与WTO规则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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