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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周边联防 共建“平安谢洋”/柯荣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4:40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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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周边联防 共建“平安谢洋”

         柯荣辉  林书设

谢洋乡地处大田县南部,东邻吴山乡,西连漳平市象湖镇、吾祠乡,南界永春县一都镇,东北紧靠石牌镇,是泉州、龙岩、三明三地区结合部。全乡面积115.13平方公里,12个行政村,62个自然村, 88 个村民小组,1799户7856人。但由于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周边治安环境异常重要,解决好周边地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谢洋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头戏”。前些年周边纠纷和冲突时有发生。近年来,谢洋乡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在建设“平安谢洋”的活动中,更是把维护周边的安定稳定作为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形成了“平安促经济、平安促发展、平安促文明”的共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职责,深化周边联防,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区域平安共建,经济发展联动的良好局面。
一、围绕一条主线,深化周边联防,共建“平安谢洋”
在开展“平安谢洋”建设活动中,谢洋乡以深化开展周边治安联防联调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社会稳定工作的新路子,本着有利于情报信息和防范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把周边地区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沟通联系和群众友好往来、有利于周边区域经济繁荣健康发展的“五个有利于”的原则,以周边乡镇为联防联调协作区域,制订了工作协作配合、治安联合防范、矛盾纠纷联调,经济共同发展的联防联调协作章程和一月一通报治安动态,一季度轮流召开一次周边治安联防联调协作交流会的通报制度和例会制度,彻底扭转了“你管我不管、我管你不管”和“你管我护、我管你护”的治安局面。
二、完善两个体系,不断增强社会治安防范能力
一是加强村级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构架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居民区的防范网络。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责任制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强化周边联防联调体系建设。在开展深化周边联防,共建“平安谢洋”的活动中,谢洋乡以“联心”为牵头,首先从人头上熟悉、感情上贴近,主动开展周边一都、桃舟、象湖、吾祠等乡镇互访活动,联络感情,增进相互沟通与理解,互通周边治安动态和敏感问题。以“联通”为基础,在边界村仕福、碧山、和春选用思想觉悟高、法律意识强的人当信息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周边治安动态,提高打击防范和快反应能力。以组织做保证,成立谢洋、一都、桃舟、象湖等乡镇周边联防联调协作会。以“联防、联调”为保障,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管好自乡人,办好自乡事,把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自己辖区内。如仕福村一名村民因道路纠纷而被一都村民殴打,且被反告殴打他人而被一都派出所留置审查,谢洋乡得到报案后,立即与一都派出所联系,一都派出所于第二天就解除对村民审查并追回被诈3000元。通过行之有效的“联”、“防”措施,联防联调区域内从未发生群众性突发事件,有力地维护了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稳定。
三、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平安谢洋”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组织到位,乡成立了以书记为组长的建设“平安谢洋”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创建“平安谢洋”办公室,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担任创建办主任。加强以各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党组织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调整各村治保会、调委会人员,落实待遇,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巩固和不断壮大基层群防群治队伍,组织广大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自防自治活动。二是宣传到位。制订建设“平安谢洋”实施方案,召开建设“平安谢洋”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干部群众思想,提高认识;在象山景区及其它村等地设立“深化周边联防、建设‘平安谢洋’”固定标语4条,发放“一区两会三包”材料1700多份,创建“平安谢洋”宣传提纲1200份,在坑口村召开了“优化旅游环境、创建‘平安谢洋’”村民座谈会一次。三是责任到位。年初政府与各村签订了《谢洋乡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村书记作为该区社会治安的第一负责人,把“深化周边联防、创建‘平安谢洋’”作为各村年终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抓好四项工作,确保“平安谢洋”建设措施的落实
一是完善村级组织建设,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等组织,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对特别地段、区域和特殊场所、群体采取特殊措施,如对象山景区这一特殊场所,乡组织成立由坑口村治保会成员,景区工作人员组成的景区治安巡逻队,由坑口村治保主任任队长,一名支委任兼职治安信息员,由治安信息员及时向创建办反馈景区治安信息,报告工作情况。二是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乡综治办、创建办、司法所重点加强对特别地段、特殊人群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修象山公路期间,司法所与村调委会人员先到可能涉及到的农田、林地山场农户做思想工作十八人次,为象山公路在2个月内完工打下了基础。在今年进行林权改革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山场纠纷事件,如仕福村与一都的林界纠纷,怀德在和春、上珍、碧山的插花地和谢洋村与三角尾村的林场纠纷,都分别通过周边联防联调协作会、林权改革协调小组调处顺利解决。三是抓好安全工作。乡综治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其它部门单位的要求,每月对矿山、交通、用电、消防进行至少两次的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检查,特别是当前进行的农村道路建设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检查指导,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全乡上半年无发生一例安全事故,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感和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有较大提高。四是抓好普法工作。年初乡综治委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全乡共发放森林防火、基层组织建设、新交通安全法、依法行政等法律法规1200多份,普法讲座一场次,出专栏板报四期,综治副校长及干警在中小学为学生上法制讲座2场次,受教育1000余人。通过这些宣传和反邪教教育活动,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依法办事进程。
五、确保五个成效,实现“平安谢洋”全面达标
一是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在开展建设“平安谢洋”以来,派出所共受理刑事案件1起(盗窃案件),查处治安案件6起。其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件1起,“六合彩”赌博案件1起,偷窃案件1起,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案件3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人,及时有效地打击了辖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二是深化联防联调,实现经济互动。在抓好周边治安联防联调协作的基础上,努力使“联防”工作向经济建设协作方向发展,有力地推动周边地区经济繁荣发展。通过周边联防联调工作,不仅能实现社会稳定,也促进地区间经济互动。如通过引进永春一个客商投资1300万元,在仕福村建立的永源水电站,今年年初已实现投产发电;永春另一个客商也正是通过珍山村与一都的交流中获悉珍山有丰富的毛竹资源,在珍山创办了一家竹香厂,使谢洋乡毛竹销量增加40万根;和春的林永镁等种茶户,也是通过到邻近的安溪县打工,学回技术回家种植茶叶,现已带领村民种植茶叶300多亩; 还有仕福岩头铅锌矿在永春一老板投资开采下,已初具规模;而南安瑞兴果林有限公司到坑口水库搞立体养殖项目,是全县第一家引进县外资金开发农业综合的项目。实现了资金进谢洋、信息进谢洋、技术进谢洋,有力推动了谢洋乡新一轮创业。三是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增加旅游收入。通过在坑口村开展“优化旅游环境,创建‘平安谢洋’”活动,在不断完善象山景区公路、综合服务楼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实现旅游环境的优化,提高象山景区的休闲旅游质量,增加第三产业收入,在今年的“五一”期间,象山就实现旅游收入五万多元。四是全面达到“平安乡镇”标准,努力实现“五个明显提高、五个明显下降、五个有效遏制、五个有效防止”的目标。五是实现周边稳定,防范能力增强。通过不断完善周边联防联调协作会工作机制,健全周边联防体系,实现了全乡边界半年来的零纠纷,零犯罪案件目标,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通过不断完善两个防范体系建设,逐步架起了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形成了“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有效增强了防范能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谢洋乡党委书记 县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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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益阳市鼓励投资工业项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优化产业发展结构,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生产设备、仪器、生产用房(包括厂房、原料成品库下同)的原值。本规定设置的鼓励扶植的项目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区县(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土地投资强度,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种类工业项目确定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本规定所指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是以达到投资强度为前置条件的土地挂牌价。土地投资强度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每年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外发布。

第五条 投资者在本市投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本市投资,按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工业用地最低价和土地投资强度,以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起点规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或企业实现的实际税收规模,由受益地财政实行财政扶植。投资者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扶植方式。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本规定设置的鼓励扶植起点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受益地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一次性给予供地价格2%财政扶植资金。

(二)从项目正式签约之日起5年内,企业实际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达到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的1.5倍,项目建成投产后,受益地财政从工业发展基金中按与项目投资商约定的要求,分年度奖励,直至达到与征地费用等额的资金。

(三)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落户,需征用土地的,由项目受益地财政给予特别扶植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奖励扶植政策:

(一)从应纳所得税年度起,前2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其入库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在扣除征税成本后10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租用标准厂房,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补贴,年实缴税收每增加50万元,增加每月每平方米1元补贴,直至租金为零。补贴面积与年产值挂钩,每50万元产值补助面积为100平方米,期限为5年。

(三)企业用利润在本市再投资工业项目,在企业享受第七条第(一)款政策期满后,其再投资额度占计税利润50%以上的,由受益地财政返还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相应额度40%,全部计税利润再投资的,返还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相应额度的80%。

第八条 投资者收购兼并企业后,继续追加投资,其新上项目的新增用地,可享受本规定第六条(一)款或(二)款优惠,企业通过技改、增资扩股、招商引资新增的税收以上年实缴地方税收同税种为基数,其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受益地财政奖励投资者,连续奖励3年。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下列规费减免政策:

(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工商登记费减半收取外,其它只收工本费。

(二)市内各项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三)在各类省级工业园区和市人民政府特别批准的产业园区、乡镇工业小区投资,其工程建设阶段报建费一站式收取,并实行总额包干。生产用房按1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其它与生产相关的配套用房在规定比例之内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它区域的生产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收取,配套用房在规定比例之内按30元/平方米收取,比例之外按国家规定收取。

(四)项目落户省级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生产经营阶段除排污费外,只纳税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中心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工程建设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实行特殊优惠。

第十条 中介人引进经确认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地财政按首次接触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一)按引进资金投产后形成固定资产(原值)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按实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扣除征税成本后),连续奖励5年。

第十一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项目由于投资者的原因未能达到承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已享受的优惠与实际投资按本规定应享受的优惠的差额,由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交,逾期不交者,依法或依约追究其责任。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需改变用地性质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原价收回,重新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投资者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土地,必须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方能向银行抵押。企业未投产之前,贷款规模不得超出取得该宗土地的实际价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和区县(市)已发布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有关税收奖励、规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7〕2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资质审查、广告登记和广告内容审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督。

  第五条 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市容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三)执行相应的质量、技术和安全标准;
  (四)不影响相邻单位、住户的通风和采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人身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的;
  (四)影响市容环境、妨碍群众生产生活的。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公有建筑物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在私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权属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人依法签订协议后,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或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或拍卖结果,向中标人或买受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拍卖前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和标准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是所设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所设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验收,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满,须重新招标或拍卖。

  原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未继续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广告设施。

  原广告设施还有使用价值,新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认为可以保留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

  第十二条 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服从,由拆除人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汽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产品展销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期满当天由活动组织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时限期满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未按批准的位置、形式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所产生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发布的《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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